为切实解决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发票难的问题,方便农民办税,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下,嵊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
一、“农民办税方便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以下简称《方便卡》,详见附件一)适用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以下统称种养殖户)。上述种养殖户除领有销售发票的以外,其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第052号)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均可凭《方便卡》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对种养殖户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不得使用《方便卡》。对销售花木的仍按浙国税征[2005]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不适用“方便卡”。
二、“农民办税方便卡”的核定与发放
(一)、申请与核实。凡符合使用《方便卡》条件的种养殖户申请使用《方便卡》,应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全程服务台领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依据各农户的承包及转租合同(协议),或者参照动植物检疫及林木砍伐计划管理部门的数据等,如实填写使用对象的户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农业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规模、地址、预计年产量等基本信息,经村委会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确认后交嵊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全程服务台审核,同时提供承包及转租合同(协议),或者动植物检疫及林木砍伐计划管理部门的证明。(为方便农民办理,在领取《登记表》时,可同时领取未经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盖章确认的《方便卡》,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确认后,随《登记表》交全程服务台审核)。
(二)、核定与发放。嵊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全程服务台根据各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及转租合同(协议),或者动植物检疫及林木砍伐计划管理部门的证明,对《登记表》、《方便卡》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参照上年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依据《登记表》相关信息,扣除不需要发票销售的部分后,确定有效期内最高开票数量和金额,并填制《方便卡》,在《登记表》、《方便卡》上盖章确认,将《方便卡》编号登记后发放给种养殖户。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对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的实施动态管理,对已发卡的种养殖户的《登记表》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方便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种类与期限。《方便卡》分一年期和半年期两种。对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生产周期长且产量稳定,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种养殖户,核发一年期《方便卡》;一般的季节性种养殖户则核定半年期《方便卡》。核定期内若产品名称、生产规模和产品价格无重大变化,无须重复核定的,到期后换发新卡。
三、“农民办税方便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凭卡申请代开发票。持《方便卡》的种养殖户在有效期限内到嵊州市国家税务局各代开发票窗口凭卡代开发票,据此可按规定享受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种养殖户一次性开票金额在2万元额度内的,开票时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种养殖户委托他人代为到税务机关开具的,需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开人的身份证件供查验。
对一次开具金额超过2万元额度的发票时,需提供该购货方的书面确认证明或有关购销合同(复印件)。对年度内需要开具超过原核定最高开票数量、金额开具或新增产品名称的,种养殖户需按新办程序另行申请《方便卡》,再予以代开发票。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有根据认为种养殖户现存应开票农产品已少于《方便卡》可开票金额的,将直接核减开票金额和数量。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现有利用《方便卡》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注销及遗失的处理。《方便卡》被冒用、涂改、转借、转让等违规使用的,申请登记信息不实的,种养殖户生产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已不适用原核发内容的,税务机关将收回注销《方便卡》。《方便卡》遗失的,可按新办程序重新申请补办。
四、“农民办税方便卡”自2007年7月15日起开始办理。
联系电话:83013625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