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来源:绍兴县报    发布时间:2007-05-22
  案例: 

  2003年9月,胡某租赁市区赵某一间店面房用于经营百货,租期5年,年租金3万元,每年租金于当年3月10日前支付。2006年2月,胡某因经营不善,经赵某同意后将该店面房转租给刘某,后刘某支付了当年的租金,由胡某转交给赵某。2006年10月,赵某向刘某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出售该店面,刘某表示无力购买。后赵某将店面出售给罗某。胡某知悉情况后,以赵某出售店面未通知自己,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某与罗某的营业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经出租人同意,将店面转租给刘某,即在刘某与胡某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租赁关系,胡某源于原租赁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已转移至刘某享有,故胡某实际上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遂依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转租的法律规定。

  通过立法确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承租人对财产的稳定使用的状况,发挥财产利用的最大效能,同时可以稳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法律关系,维护承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利益。在合法的转租中,承租人将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次承租人,在使用收益过程中形成的与租赁物的依赖关系也随之变化。因此,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同时,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也转移给了次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律师 胡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