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我分房,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7-04-02

  问:我的一个大学同学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到县物价局工作。陈某结婚时,向单位提出了分房申请,但单位当时没有房子,因此他只好在外面租房子住。去年,单位买了20套新房子,陈某又打了申请分房的报告,但是单位以他级别低、资历浅为由,还是没有给他分房。他对单位的这一决定不服,多次找领导反映也无济于事。请问,陈某能不能就单位的分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分房子给自己? 

  答: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陈某不能就单位的分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本案中,县物价局有关不分房子给陈某的决定属于物价局的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行为,它包括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任命、免职等决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四种情况,其中第三项就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陈某对单位的分房决定不服,他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反映或申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