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转让自己拍摄的他人的照片行不行?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7-03-14

  问:贺某夫妇带着儿子贺某某到一家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相,摄影师于某见贺某某活泼可爱,便私自放大了几张并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准备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后因该印刷厂制作挂历未成,洪某又将照片以700元卖给某饮料厂作儿童营养奶粉包装盒广告,以后饮料厂的产品投放市场。贺某在买这种奶粉时发现自己儿子的照片后,非常气愤,即以该饮料厂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控告其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并要求饮料厂赔偿损失。我想咨询的是,摄影师未经他人同意,将为他人拍摄的照片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也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答:本案涉及的是侵犯公民肖像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对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该规定外延过于狭窄。一般认为,只要属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公开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肖像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而不能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某人在他人的挂像上任意涂抹,或利用绘画手法丑化他人形象等,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能否认其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对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也应确认其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饮料厂侵犯贺某某的肖像权无可争议。从整个案情来看,于某虽没有获利,但其擅自制作贺某的照片,并在知道洪某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贺的照片时,仍将照片提供给洪某,其行为也已构成了对贺某某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人,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害交还或销毁多制作的照片),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另外,洪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转卖贺某某照片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即法院应当追加洪某为本案被告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饮料厂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贺某某的照片作广告,侵犯了贺某某的肖像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饮料厂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