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王和老孙都是我们村的村民。两家所承包的土地相邻,孙家四口人共承包4.4亩土地,老王一人承包1.1亩。两家土地在一块400多亩的大田中间,耕地南邻公路,北接一条用作灌溉的河。由于耕地是按条状划分的,所以,承包者的地都是南到公路,北至河岸。老王因只有1.1亩地,所以,地的形状又长又窄,不到两米宽,机械化工具根本无法使用。为此,老王找到老孙,要求找一块地。王家在两家地邻河一头划出1.1亩,剩余的归孙家。孙答应后,两人共同到村委会说明情况,并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
谁知好景不长,问题接着就出现了。老王承包的这块地,因三面是别人的,一面是河,进出无路,所以,他只能跟着孙家干活,否则就要出问题。比如孙家耕完地后,老王去耕自己的地,就要开拖拉机从孙家地上压过,使孙家得重新耕一次。而庄稼长出来后,由于老王经常行走,使孙家一垄地庄稼受到严重破坏。为此,老孙几次找老王让他注意,时间长了,两家便因此伤了和气,以至于老孙不让老王再通过自己的土地。老王十分气愤,当老孙用河水浇地时,老王便不让孙家使用自己的垄沟浇地。实际两家浇地用同一垄沟,但该垄沟必须通过老王的土地。由于老王不相让,老孙找到村委会解决,没有结果。我想咨询一下,老王有没有权利通过老孙的土地去耕种自己的田地?还有,老王能以老孙不准他通过为由,不准老孙利用同一垄沟浇灌自己的土地?
答:老王有权在老孙承包的土地上通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修改稿)第106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法律规定通行权的目的在于使土地能被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必须”一词,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应解释为“必要”,即不通行邻地不行或者不方便。本案老王是为了耕种方便才与老孙交换承包地的,而依现状,如果不让老王通行孙家土地,其步行到地里都困难,更不用说使用拖拉机,所以,应允许老王通行老孙承包的土地,而如果因此造成老孙的损失,应由老王赔偿。
相邻通行权是指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它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有鉴于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必须”就应理解为“必要”,只要是有必要通行邻地,就应确认其享有通行权,另一方对此应当容忍。当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不能因为老王只有1.1亩承包地而剥夺其通行权,也不能因为保护通行权而使老孙的土地遭受损失。
另外,老王阻碍孙家浇地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一个相邻汲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出发,老王应当允许老孙使用自己的垄沟汲水浇地,如果因此给老王造成损失,应由老孙负责赔偿。
总之本案原、被告人都应从团结互助的精神出发,分别允许对方通行和汲水,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04.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97条)
105.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原98条)
106.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原99条)
107.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100条)(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