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单方随意改变或解除鱼塘承包合同?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7-01-31

  问:我们村有一鱼塘,过去一直由集体经营,村干部连吃带送人,部分村民也偷捞偷捕,一年到头,非但不盈利,反而赔钱,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实行承包制后,村干部决定将此鱼塘承包给个人经营,但村民无一人敢承包这口鱼塘,他们既怕赔钱,又怕得罪人。村干部动员再三,仍无济于事。2003年6月,在南方某地当兵的于某复员回村,村干部听说于某在部队农场养过鱼,掌握一些水产养殖技术,便动员于某承包鱼塘。 
  于是于某同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按此合同规定,承包期三年,于某每年向村里上交利润4000元。承包后的第一年,于某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了一千元。第二年,于某总结经验教训,细心观察,精心管理,获得了大丰收,除上交村里4000元外,还盈利近万元。今年,村干部认为合同规定承包方上交的利润少了,村里吃了亏,于是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干涉这一件事,村委会要求于某增加上交利润2000元,遭到于某拒绝。于是村委会以考虑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由,决定撤销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鱼塘。于某认为,承包合同经过公证,是合法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村委会无权单方撤销合同,况且合同已执行了2年,3年的合同期届满后,如果仍由他继续承包,他可以考虑增加上交利润,而村委会认为,鱼塘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撤销承包合同,收回鱼塘。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律师您认为,村委会能以考虑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由单方随意解除承包合同吗?法律对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本案涉及的是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物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可见,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承包合同是产生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根据,承包经营权是订立承包合同的后果。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特定的承包经营权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承包人有权对所承包的自然资源按合同规定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任何人不得干涉。作为他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实质上是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为实现一定的利益,在承包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前提下,部分出让所有权权能而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承包合同的限制和约束。可见,承包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发包人非依照法律和合同,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当经营,不得利用所有权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凭所有权单方面变更、撤销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自然资源。 
  本案中,于某同某村之间签有合法有效的书面承包合同,且已执行两年,两年间,于某并无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之处,而村委会以鱼塘归其所有且要考虑全村利益为由,单方面撤销承包合同,收回鱼塘,其行为既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据此,该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应当继续执行承包合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