晾晒爆炸物致他人重伤,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2-29

  问: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村蔡某用硫黄、瓷碗渣、麻皮等物自制成两球状爆炸物,放在他家的矮墙上晾晒。这个矮墙,村上的成年人和孩子都易接触到。村上一位老人曾好意劝告他说,应将爆炸物晒到偏僻的地方,这个地方常有孩子来玩,万一出了事,可就后悔莫及。蔡对此不以为然。前些天,蔡某同他人在自家院内打羽毛球时,虽然看到张某之子张某、之女张某某在墙上观看,但未予以足够注意,更未采取措施使爆炸物与孩子隔离,仍继续打羽毛球。两个孩子由观看进而接近玩弄爆炸物,一声巨响,白烟四起,响声和哭声惊动了四邻。爆炸致张某之子张某双手六个手指炸断或炸伤,致张某之女张某某右眼球萎缩失明。事后,蔡某认为他是在自家院内晾晒,不关他的事。他还说由于张某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张某应对此事负责。村民们对蔡某的这种蛮横态度很是不满,但又说不出理由来反驳他。请问律师,蔡某晾晒爆炸物致孩子重伤,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答:蔡某不仅要承担致张某的子女重伤的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方面,蔡某要承担两个孩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张某或其家人照顾孩子的误工费等其它费用。 
  在刑事方面,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本案中,蔡某在自家院墙上晾晒爆炸物,不存在伤害两个孩子的故意,但他将易爆物放在人们容易接触的矮墙上晾晒,本身就是很危险的,在有人提出异议时,蔡某仍不以为然。当两个儿童接触时,蔡某本应马上将爆炸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但他仍是心不在焉、置若罔闻地打羽毛球,把儿童的人身安全置于度外,以致造成危害后果。所以,蔡某对后果的发生是有过失的。 
  然则,蔡某的行为是构成过失伤害罪还是其他过失犯罪呢?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个重要方面是要看客体。过失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特定人身。那么蔡某侵害的是否是人身权利这一特定客体呢?蔡某晾晒的爆炸物放在矮墙上,村上的老小都能接触,也就是说,不论人人、小孩,谁接触到都有可能爆炸,就是禽畜,如若触动,同样会引发爆炸。因此,引爆后所造成的伤人、损财的社会危害不是特定的人或物,而是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者是使大量的财物受到损失。可见,蔡某晾晒炸弹的行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特定的人身安全。所以,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伤害罪,而是过失爆炸罪。(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