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共同实施犯罪,为何罪名不同呢?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2-27

  问:律师您好!我们村最近发生一起打死人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王某与同事张某曾有过不正当关系,张某怕因此导致家庭破裂,拒绝同王某再来往,可王某还常去张某家纠缠。张某的丈夫李某曾为此多次与王某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张某夫妻二人商议,如果王某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王某又去张某家。张某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丈夫李某叫醒,李某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王某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王某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王某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王某打倒在地。王某挣扎着欲逃离现场。张某拿着扁担赶到,张某、李某各持凶器照王某的腿部猛打,直至王某不能动弹。王某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伤重,很快就死去。现在两人已被抓起来了。有人说他俩属于杀人罪,有人说他俩是故意伤害罪,我想请教律师,这两人会被判什么罪? 

  答:这个案子对普通百姓来说,要确认他们是属于什么罪的确有一定困难。首先,大家对这对夫妇犯罪的认识都不全面,因为张某和李某既不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确切地说,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其丈夫李某却构成故意杀人罪。 
  要弄清二人犯罪的性质,关键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1、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犯罪而活动。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张某、李某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张某、李某曾有过伤害王某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李某的犯罪意图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故意伤害变为了故意杀人,而张某的犯意仍为故意伤害。因此说,在主观方面,张某、李某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因为王某已经死亡,就认定她为故意杀人罪,李某由于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