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职工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2-13

  问:我在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当时和厂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二个月。可今年4月,厂方无故通知我解除合同。为此,我们多次去找厂家协商,但厂家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事情就一直拖到现在。请问厂家这样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能否获得赔偿?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呢? 

  答:鉴于你的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应获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