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一名同事因其妻子(非本公司员工)生产,向公司请假一个星期,回公司后要求公司正常支付其假期工资.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满足其这种要求?法律法规对妻子产期间丈夫的假期有何规定?谢谢!
答:丈夫能否休护理假以及护理假的长短要根据是否是晚育以及所在省份的有关具体规定确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建议你查询你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了解你同事休护理假的有关规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