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亲属可否与嫌疑人通信和寄送物品?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1-08

  问:您好,请问在刑拘、检察院审查起诉及庭审期间 (即在正式判决坐牢前) ,亲属与被关押人可否通信或寄送物品?物品有限制吗?书、笔、照片等可以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因此,如果嫌疑人有委托的律师的话,亲属可以请律师帮助代交信件或物品。当然,如果亲属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时,可以自己做这些事情。 
  当然,物品可以送,但仅限于生活用品,食品一般也是可以的,照片一般不限制。但书或笔一般不是允许带入的,但一般看守所内也有一部分书籍。可以通信,但信的内容必须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案件,可以放到犯罪嫌疑人手中。(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