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两人共谋盗窃,但一人未去,构成共同犯罪吗?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0-24

  问:王某准备进入张某家中盗窃财物,为稳妥起见,王某邀请钱某为其提供帮助,约定在王某进入室内寻找财物时,钱某在外放风,钱某接受了王某的建议。但在两人第二天准备去盗窃时,钱某半路上却因心生恐惧而不愿去了。后来,王某独自去张某家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当王某准备分给钱某3000元时,钱某坚决予以拒绝。我想咨询一下,钱某的行为是无罪,还是仍构成盗窃罪? 

  答:首先,本案中钱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而并非无罪。这样的结果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会觉得“于理不通”,认为没有参加盗窃,怎么就构成盗窃罪了呢?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一人放弃犯罪,但是并未有效制止其他人实施犯罪,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所决定的。 
  在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共谋入室行窃,属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余犯罪人均应成立犯罪既遂。钱某虽然在行窃前即因心虚而没有参与盗窃,但其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所以,王某盗窃既遂,钱某也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罪责,至于其是否参与赃物分配,并不关键。 
  在共同犯罪时,行为人之一单纯自己放弃犯罪,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由于放弃犯罪的共犯并未最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应当对犯罪既遂负责,而非无罪。(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