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隔墙倒塌导致顾客伤亡,店主要负刑事责任吗?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0-20

  问:甲是一家店铺的老板,他亲自在他的店铺的墙上(这是木头结构房屋的隔墙)挂了一幅三十公斤重的带框的大型画,挂上大型画之后的当时,墙体都很正常,没有什么异样,过了几天,隔墙突然倒塌并导致了入店购物的顾客的受伤和死亡。原因可能有人在隔墙所挂大型画位置的另一侧对隔墙施加了外来力,也可能是风力的影响,也可能是墙的本身的质量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甲在隔墙上所挂的大型画由于对隔墙有一个拉力,肯定会降低隔墙的原有安全性。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甲是否需要为顾客的伤亡而负刑事责任呢?听说由于过失致人死亡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甲在隔墙上挂大型画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外来力对墙的安全性的影响和墙的本身的质量问题,这是不是一种过失呢?不过,甲也并不具备房屋方面的专门知识,究竟什么样的墙才足够安全,他并不能掌握这个尺度,也不清楚墙必须承受多少力才算安全,并且隔墙在挂上大型画的当时也没有什么问题呀! 

  答: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两种情形。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对于《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意外事件。 
  在本案中,要确定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看顾客的死亡是由于甲的过失,还是由于意外事件。这里首先涉及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过失与意外事件在理论上的区分问题。一般来说,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在于:行为人的注意能力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是意外事件。 
就本案的情况看,甲的注意能力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顾客伤亡的结果呢?这需要综合甲的认识能力、甲行为时的各方面客观条件等因素予以考虑。 
  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判断甲的情况是否属于疏忽大意过失。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确切肯定地认定甲的情况属于(疏忽大意)过失,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甲不构成(过失)犯罪,从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