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村组长把集体的煤矿变为己有,构成犯罪吗?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6-10-19

  问:您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一、村组长把集体的煤矿变为己有。这是不是犯罪行为?村民应如何维护集体的利益? 二、个人煤矿每年给集体上交利润不交,这是不是贪污?村民应该怎么办? 

  答:第一个问题: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因此,须视其情节判断是否及构成何种犯罪。 
  第二个问题: 
  若无其他情节,应上交利润而未上交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协商、调解解决。(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