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段时间,我们县火电厂发生的一起案子引起了大伙的争论。一天上午,王某同黄某、刘某策划由黄、刘二人为王去赌博时做“保镖”,商定于第三日晚9时,去某三号楼宿舍徐某处赌博,并说:“赢了就算了,输了就抢回来。”当日晚,王纠集黄、刘二人,由黄、刘各携带菜刀一把,尾随王前往。王先行进入徐家,掷骰子赌博,黄、刘二人在旁围观,开赌后,王将2400元全部输光,无钱下注,其中赌博人郭某赢了1500元,便想离开徐家。郭刚一出门,王向黄、刘示意并说:“郭抽老千,不能让他把钱拿走。”黄也说:“是不能让他溜走”,王等三人追到门外,把郭截住,黄先拿出菜刀喊道:“快把钱拿出来!”郭不肯,王打郭面部两拳,黄用刀背敲了郭的头部一下,刘也操起菜刀威吓说:“你再耍花招,就要你的命!”郭这时乞求将自己本钱留下,王等三人应允,遂强行翻兜,将郭兜内1500元钱全部搜走,便一起逃跑,后被抓获。王某等人认为他们虽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1500元人民币,但只是抢回了自己输给郭的赌资,不应该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他们三人均构成了抢劫罪并被判刑。大伙都对此不解,认为对这三人处理的重了点。我也有点疑惑,因为我们国家禁止聚众赌博,因此郭某并不能合法占有赢得的赌资。本案中王某等人抢夺的财物系王某的赌资,并非郭某本人的财产,为什么说王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呢?
答:王某、黄某和刘某三人的行为的确已构成犯罪,且三人都属抢劫罪共犯。
本案有两个关键之处:其一,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其二,王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赌博罪。首先来看抢劫罪的构成。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具有特殊性质,因为它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也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私所有的合法财物,但在某些场合对于非法所得财物,如赌资也可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旦这些财产成为赃款,就应当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否则就是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本案被告抢劫的的确是赌场上的赌资,但一旦把个人的财物用于赌博时,应当说他已丧失了对这笔钱的所有权,这笔钱就属于国家所有了。所以,王等三人侵犯的客体与对象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从客观上看,构成抢劫罪要求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私财物所有者、占有者当场抢走或迫使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等三人为了抢回赌资,携带凶器,持械胁迫,对郭搜身、行凶殴打,强行抢走财物,显已构成犯罪。因此,以王为首的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另外,在本案中,有人会想,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赌博罪呢?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被告虽有赌博行为,但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因而不构成赌博罪。(地平线律师事务所)